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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3-17】

  为持续保持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力度,着力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现将近期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湖北省鄂州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杜新强亲属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5年8月27、28日,9月1日,杜新强妻子吴玲珍多次与市地税局司机吴清华私下联系,违规使用市地税局公车接送其上下班。杜新强疏于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致使妻子违规使用公车,构成其他违反廉洁纪律错误。鉴于杜新强对违规使用公车一事并不知情,且在组织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2015年12月21日,省地税局党组给予杜新强行政记过处分。

  二、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董家村违规将土地承包费作为村招待费用列支等问题。2007年12月至2015年1月,大场镇董家村党支部原书记董汉举、村委会原主任董希明、支部原委员兼出纳董培华三人将收取的土地承包费10.1万元,未入村集体帐户,违规用于村招待费用支出。另查清三人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私分村集体资金等问题。大场镇党委给予董汉举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董培华留党察看处分,给予董希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百花村党支部书记贺施贵失职渎职问题。调元镇百花村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使用“白条”列支“工作餐”等费用共计2.1294万元。其中,以“业务联系费”等名义列支各种餐费共计7681元。贺施贵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村级财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问题。2015年9月,罗江县调元镇党委给予贺施贵党内警告处分,责令相关人员退赔餐费7681元至该村集体资金账户。

  四、泸州市泸县云锦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曹清兵失职渎职问题。曹清兵对发生在泸县云锦镇场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内的违规违法建房问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违法建筑占地面积约320平方米,建设面积约960平方米。2015年10月,云锦镇纪委给予曹清兵党内警告处分。

  五、雅安市供销社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市供销社违规发放津补贴12.94万元。2016年1月,市供销社主任陈吉学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雅安市司法局国家考试科科长、雅安市安信公证处主任鲁健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3月14日至15日,鲁健以工会活动名义,组织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家属利用周末时间到乐山、峨眉山旅游,自费1750元,在单位报销4780元。2016年2月,鲁健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天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高平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2月,高平一行四人前往海南三亚考察学习。考察学习期间,高平等人到海南三亚天涯海角、蜈支洲岛等景区游玩,其开支费用在县人大办予以报销。2015年6月,高平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八、荥经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姜智先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5月23日至6月9日,荥经县水务局机关工会组织39名在职职工分三批到陕西西安旅游,旅游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在组织调查前,姜智先主动组织旅游人员追缴旅游费用。2015年4月,姜智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之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把握力度和节奏,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换届之年正风肃纪力度不减。各级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敢较真,重日常,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抓住重要时间节点,紧盯享乐奢靡,言出纪随,寸土不让,严肃查处典型,不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