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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芦山县水务系统系列违纪案件及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3-17】

  近期,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县纪委对水务局原局长李涛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私分国有资产,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贿赂的严重违纪问题及相关人员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严肃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人(重处分3人,轻处分9人),其他处分1人,移送司法4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纪事实

  2014年,李涛主持召开县水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将水利项目资金用虚假工程资料套出,用于单位办公开支和发放职工福利,并采用虚假竞争性谈判,补签虚假合同,伪造竣工结算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161万余元,以重复发放差旅费、目标考核奖,违规发放加班费、“三八节”补助、信息目标奖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103万余元。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借用设计单位资质,套取项目勘测设计费69万余元,违规以项目设计补助、加班费等名义向本单位参与设计人员发放36万余元。此外,李涛等人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请托人谋利。

  二、责任追究

  (一)李涛,芦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在担任水务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私分国有资产,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贿赂73万余元,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等方面为请托人谋求利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春兰,芦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履行监督职责,私分国有资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袁小康,芦山县水务局重建办主任兼水利股股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9.76万元,在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等方面为请托人谋求利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德军,芦山县防汛办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18.73万元,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验收等方面为请托人谋求利益,受到开除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芦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水利工程管理总站站长、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竹金武,党组成员、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杨全峰,党组成员唐益勤,副局长胡志朋,财务股股长杨梦夏,出纳胡珊,规建股股长姜照松,水利股股长高富荣,副股长彭朝仲等相关人员也因在此案中不同程度违纪受到了责任追究,分别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芦山县水务系统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案件,暴露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纪律意识薄弱,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对纪律红线置若罔闻,也反映出有关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责任缺失、纪律松弛。新形势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一)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修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严守党纪上远离纪律红线,形成尊崇纪律、遵守纪律、捍卫纪律的良好风尚。

  (二)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各级领导干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管好自己,领好班子,带好队伍,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触犯纪律底线动辄则咎,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三)从严落实责任追究。有责不问是失职,问责不严是渎职。各级党组织要用好责任追究这个重要利器,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监督执纪,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重大及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的乡镇和单位,县纪委将严格落实“一案双查”,点名道姓曝光典型,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